第一百七十章 情况说明


小说:东京大律师:开局律所破产   作者:长安宅   类别:都市生活   加入书签   【章节错误/点此举报】   【更新慢了/点此举报
推荐阅读: 一剑飞仙| 神藏| 颤栗世界| 冠军之心| 不灭龙帝| 巫神纪| 绝世天君| 真武世界| 极品仙师| 五行天| 怒瀚| 极品仙师| 玄界之门| 我的邻居是女妖
  法庭之上,那位女公诉人再度高声驳斥着辩护律师的说法。的确,倘若连一个人所任职的公司,都主动站出来指认其员工是犯罪的时候,那么谁还能否认森本在仓桥会社所具有的职权?毕竟,一个律师再如何于庭上辩论,都不如公司所提供的任职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明力大。
  千贺子看着面前的这位律师,相信他无论怎样,今天都必将败下阵来。
  北原似乎毫不在意这位女检察官的进攻,手指尖摩挲着材料,嘴角微微翘起,说道:“我想请教公诉人一個问题。仓桥会社提供的所谓关于森本任职的,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哪种证据种类?”
  千贺子听到这位律师竟是开口问了这样一个问题,未免轻轻地发出“扑哧”一下的轻蔑笑声。她随即摆了摆手,说道:“这还用说吗,仓桥会社所提供的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……”
  然而,这句话说到了最后,却猛地卡了壳。
  属于……属于……
  千贺子突然觉得脑袋中空白了一下,整个人像是宕了机,愣在原地。
  会社所提供的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什么证据种类?
  千贺子思考着这个看起来似乎极其简单的问题,竟一时不明白自己为何不能立刻回答上来。下一瞬间,这位女检察官的身子颤动了一下,脑中的断路像是突然被接驳通,骤然间明白了对方辩护律师问出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。
  在想通的这一刹那,千贺子的脸庞立刻失去了大半的血色。
  这位辩护律师是想……想说仓桥会社所提供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!!!
  北原上前一步,看向审判席,“裁判长,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类型。公诉人虽提交了仓桥会社有关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。但是,该说明既不是物证,也不是书证。”
  “该不属于物证,自无需言明。然而,其也不是书证。所谓书证,是以文字、图形等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。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凭证、合同、单据、票证等等。然而,该只是由仓桥会社应检察厅的要求所出具,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书证种类。”
  “因此,公诉人所出示所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,不具有证据资格,不属于法庭查明事实所依赖的根据!”
  千贺子微微张开着嘴巴,她完全没有想到对面这位律师竟然可以从这个角度,来发起进攻。这位女检察官的呼吸声变得沉重起来。
  刑事诉讼之中,因为存在有大量的卷宗材料,因此,侦查机关和检察厅也会往往依赖于这些,而并非原始的证据材料来进行举证。由此在实践之中,产生了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极大争议。
  千贺子的内心慌了。她之所以慌,不仅仅只是因为眼下的这份受到了挑战。在森本这个案件之中,有着大量此类的。如果这一份的证据资格被推翻,那么其他的也将会连带一起被推翻。
  一定不能够让这种糟糕的局面发生。
  千贺子立刻站了起来,反驳道:“企业熟悉森本任职的情况,其出具的该种说明当然具有证明力,而且也具有证据资格。其在诉讼法上的归类,大致可以归为证人证言,属于企业对森本任职情况的作证。”
  “公诉人是在开玩笑吗!!”北原瞬间怒吼一声。
  北原方才还是温和、平常的表情,骤然变得狰狞起来。
  像是恶鬼降临在这法庭之上。
  那突然爆发出来的威严和声势,仿佛恶鬼的诅咒一般,将他面前的所有人给缠绕定住。
  千贺子吓了一跳,这位方才还是威风凛凛的公诉人,现在的表情竟显露出了紧张和害怕的情绪,她瞳孔中所倒映出的那位年轻的男律师,在此刻像是真的变成了一个能够吃人的怪物,朝她张开了血盆大口。
  下一秒,北原的声音响起道:“所谓证人证言,必须是证人就自身所感知的事实,作出的陈述。企业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主体,它有五官吗?!它有感知能力吗?!它能像一个人看到东西,听到东西吗?!”
  “这种一张纸的“情况说明”根本不是什么证人证言。如果公诉人真的要向法庭呈交证人证言,那就将仓桥会社的董事长请到法庭上来!将薪酬委员会的委员们请到法庭上来!将会社的财务、会计和人事请到法庭上来!涉案的十二位研究员请到法庭上来!”
  “只有他们所亲口说出的话语,那才叫作法律上的‘证人证言’!这样一纸只有一个会社盖章,什么人名都没有署上的,这不叫作证人证言!这叫作不负责任,这叫作匿名的栽赃和陷害!”
  北原手中扬起着一册卷宗,“本案检察厅所出示的所谓证据之中,存在着类似大量由第三方出具或由检察厅出具的。公诉人以所谓的代替证据的出示和举证,以所谓的来规避真正知情人员到庭作证的义务,以所谓的直接充作案件的事实!”
  “这是毫不负责任,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!”北原目光之中透露着坚定,看向法庭中的三位裁判官,“辩护人请求法庭否决本案之中,公诉方出示的所有类文件的证据资格!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权威!”